《保险销售合规100问》(第一部分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2026-02-28 10:49:37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第 116、161、171条规定,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2.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赠送合同以外的卡卷、现金或其他礼物?
答:不可以。《保险法》第 116、161、171 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3.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以业务宣传费等向招标方给予正式投标协议之外的其他利益?
答:不可以。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变相支付费用,严禁向招标方给予正式投标协议之外的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第 116、161、171条和《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4.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随意改变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及费率?
答:不可以。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保险条款责任范围。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135、170、171 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27条;《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第 2 项,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5.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随意错套保险条款开展承保工作?
答:不可以。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错套条款。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135、170、17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第 27 条,《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第 2 项,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6.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如何告知?
答: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保险合同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答:根据《保险法》第 19 条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均属无效条款。
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跨省异地承保?
答: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41、42、69 条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保险公司哪些增员行为属不正当增员行为?
答:根据《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公约》约定,以下行为属不当行为:
(1)违反相关规定,许诺给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超出总公司规定高额补偿的;
(2)唆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伪造各种相关证明文件
材料的;
(3)允许未办好解约手续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加本公司的业务培训、晨会或其它与业务有关活动的;
(4)为尚未与原所属公司完结解约手续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工号或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介绍的保险业务的;
(5)唆使、暗示、放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到其他公司职场、培训场地、考试场地采取游说、鼓动等方式,策动其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转入本公司的;
(6)增员宣传资料不真实、贬诋中伤其他会员公司的;
(7)与被登录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银行专管员以及工作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自律惩戒期间的人员签约。
——转载自《渝悦平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